理学院
理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08     浏览次数: 438

课程考核的质量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影响教风和学风。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核范围、方式

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一般采用闭卷、开卷、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口试、实践操作、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一般由任课教师根据授课计划的安排随堂进行,也适用上述几种方式。

考试时间一般为 120 分钟。

二、命题与制卷

1.考试课程的命题由教研室负责成立命题小组,课程考核命题的依据是教学大纲。命题的指导思想,应根据课程特点,考察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运用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命题应注意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参数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试题要求覆盖面广、题型优化、题量恰当、结构科学、难度适中,力求使试题具有较强信度和良好的区分度。期望值一般控制在 75 分左右。

2.每次考试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A、B卷),其中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缓考、补考用卷,两套试卷的使用由教务处随机抽取确定。两套试卷中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5%。每套试卷均应进行试做,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3.命题应尽可能做到教考分离,鼓励有条件的教研室建立题库。对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可从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稍作修改进行命题,并做好试题库的维护与更新。

4.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

5.补考课程的命题和需单独命题的重修考试要求应与课程考试要求一致,既不准降低难度,也不得简化程度,不得使用原考题进行考试。

6.任课教师不得对考试课程指定考试重点或划定考试范围,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内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7.考试课程应提前 3 周提交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由学院统一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制卷;命题教师禁止泄露试卷内容,并注意保护试卷泄露。严禁请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考试组织

校内考试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和负责。

1.期末停课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 2 周进行,必修课(考试课)应安排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确定课程、考试时间、安排考场,并印发到有关单位。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各系部负责监考教师的选派,报教务处备案。每个考场(一个自然班, 30 人左右)配备监考 2 名,主监考由开课系部的教师担任,副监考由学生所在系部人员担任。

2.考试前系里组织全体教师召开考务会议,学习《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强调考风考纪,布置考场。

3.选修课(考查课)、非停课考试课程由开课系部负责具体组织,与教务处商定考试时间、地点,报教务处备案,正、副监考一般由开课系部教师承担。

4.加强考试巡视督导工作。建立系部巡视制度,巡视员由系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担任,主要巡视本单位考场,加强考试督导、检查。

四、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环节)的学期考核。

1.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3.未经批准选修或重修的课程;

4.实验和理论两部分分开考核的课程,若其中一部分考核不合格,则这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补考时允许补其中不合格的部分。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的过程监控与考核,并于考试前 1 周将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课堂上宣布或通知到学生本人,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员,由教务员上报教务处,并将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监考教师。

对不符合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各系部不得记载其考试成绩。

五、阅卷、成绩评定、查卷

1.评卷教师应加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公平、公正评阅每一份答卷,所有课程均应按照“ 评卷人 → 复查人 ”的程序进行评阅,对及格边缘的成绩进行重点复查,认真做好统分、登分工作。

2.统考课程试卷由开课教研室于考试结束后统一密封,实行流水作业进行评卷。

3.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核成绩和实验部分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70% ,平时成绩(含作业和实验成绩)占30%(对平时作业、过程考核很少的课程可降低此比例,对含有实验较多的课程可提高此比例,但最高为 50% ,具体比例由开课教研室视情况而定,但必须经系部、教务处批准)。对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的成绩,一般按以下比例评定:实验实训报告占20%,实训考核(含理论)占80%,学期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录于学生成绩记载表。

考试结束后,教研室或教师应及时进行阅卷,原则上在考后一周将成绩单分别报学生所在系部。成绩单上须填报学生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总评成绩等内容。

学生成绩由学生在教学管理系统上查询,不允许任课教师请学生代送学生考试成绩单。

4.考试成绩出现异常情况,评卷教师应立即报告系部,经审查处理后方可报送学生成绩,并将批复连同试卷一并归档。

5.阅卷完毕,任课教师应做试卷分析和成绩统计,并写出书面小结,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存档。

6.系里要切实做好考试试卷、学生成绩的归档工作,妥善保存。同时认真做好成绩登录、统计、上报工作,做到准确地将学生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和计算机管理系统。同时要分年级分课程将学期考核不及格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并及时通知学生。

7.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按执行。

六、保密

1. 试卷的征集、报批、送印、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的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负责,必要时院(部)可指定专人负责或协助,但涉及面不要太大。 

2. 试题命好后,要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等材料,以防止泄题。考试启用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3. 考试试卷应当在学院规定的印制点印制。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试题,要追究责任。在印卷期间,学生和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卷室。在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不得随意倒在垃圾桶里。

4. 考试试卷的交接应当建立严格的查验手续,领卷时,做好清点和检查试卷的工作。若发现有问题,要立即处理。

5. 考试试卷封存保管期间,对保管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防范措施,要将试卷密封后放在文件柜里锁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要保证试题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回家保管。

6.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进行的考试,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涉密载体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设备的安全防护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采取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承担考试软件制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保密义务。

7. 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系里领导报告,以便立即组织查处,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 学生正补及重修考试卷按课程归属由系(部)存档。

七、缓考与重修

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八、考试改革

考试改革的原则:以考试内容改革为主、考试方式改革配套、在试点的基础上再进行大面积推广。

在考试内容上,适当增加多选题、主观应用题等综合性题目的比例,加强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的考核。

凡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或课题组)提出方案,教研室主任审定,院长把关,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