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理学院教学质量监控条例
 
发布时间: 2022-05-29 浏览次数: 10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本系决定在教学管理中继续实行并完善教学监控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系成立教学监控小组(以下简称监控组)

组长:院长

副组长:副院长

组员:教学秘书、教务员、教研室主任、院聘教学督导

第二条监控组在本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组成成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教学改革、深入实际、办事公道、敢说实话。

第三条监控组在数理学院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1.根据学院要求制定教学质量监控评估的方法;制定并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体系;确定阶段监控评估的计划与专项评估项目和内容;审核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结果,研究解决监控和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理学系的教师和职工的工作岗位任职情况以及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控,对在教学中出现的事故进行评估和处理;对在教学中教师的改革成就进行评估和推广。

3.监控组深入教学一线,随机检查数理学院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每人每学年参加各类教学检查活动至少6-8学时。

4.监控组参与教研活动,指导理学系范围教学活动、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监控工作采用综合评估、专项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各教师要支持配合监控组的工作。监控组通过参加上课备课活动,查阅与监控事件有关的文件及必要的现场调查,对违反教育方针制度的行为有权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对工作突出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和建议。

第六条监控组完成某项监控后,应向有关人员通报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监控组每学期完成工作后,应向系领导汇报监控结果,提出进行行政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总结推广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优秀事迹。

第八条 监控组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二次例会,集中研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随时出现突出问题及时开会解决,基础学院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整理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数 理 学 

                                  2021年3月20日